原标题:云南省档案馆关于征集红军长征档案资料的公告
云南作为红军长征途经的重要省份,留下了深刻的红色印记。为纪念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大力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进一步加强红色档案资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馆档案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即日起,云南省档案馆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与红军长征过云南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1934年10月至1936年10月,红军长征期间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纸质档案:反映红军长征的文件、布告、电报、命令、指示、信函、传单、标语、宣传品、行军地图、手册、印信、票据、收条、借据、报刊、画册等。红军长征亲历者的日记、手稿、书信、家书、回忆录、入党申请书等。
(二)照片档案:反映记录红军长征经过的历史场景、重要事件、人物活动等的老照片。
(三)实物档案:红军长征亲历者的委任状、立功喜报、证件、徽章、纪念章、臂章等;红军长征使用的军旗、军服、装具、通信器材、医疗器械等军事用品;鞋帽、挎包、脸盆、水壶、茶缸、雨衣、粮袋、腰带、绑腿等生活用品;战场缴获的敌军物资,云南及各地群众支援红军的支前物资、慰问品等。
(四)音像档案:反映长征历程的影音资料,长征亲历、亲见、亲闻者或其亲属子女的口述音视频、采访记录等。
(五)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与红军长征相关的其他档案资料;以红军长征为主题的文献、纪念品、艺术作品等。
二、征集方式
(一)捐赠。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省档案馆无偿捐赠符合上述征集范围和内容的档案资料,也可就近将档案资料送至全省各州(市)、县(市、区)档案馆转交省档案馆,省档案馆将向捐赠机构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二)复制。对确有价值而所有者想要自行保存的档案资料,在征得其同意后,省档案馆可采取复制原件的方式进行征集,并向捐赠机构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寄存。经评估鉴定,双方协商同意,特别珍贵的原件,所有者暂未确定捐赠的,省档案馆可提供免费寄存服务。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属于所有人,不收取任何费用,省档案馆在征得寄存方同意后可开展史料研究、举办公益展览等。
三、征集说明
(一)捐赠的档案资料原则上以原件为主,来源合法、真实可靠、知识产权无争议。
(二)照片应是未经修改的原始照片,并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事件、时间、地点、人物及身份(重要人物应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背景、摄影者等。
(三)实物应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四)音视频应播放流畅,音质、画面清晰,并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事件、时间、地点、拍摄背景、拍摄者等。
(五)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省档案馆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征集时间
自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五、联系方式
有捐赠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面谈、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省档案馆档案征集处联系。
联系人:邓钊、李娅
联系电话:0871——63992626
邮箱:tyu262626@163.co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119号云南省档案馆
邮编:650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