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昆明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
2026年1月10日,昆明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电子《境内旅游合同》。旅游者足额缴纳团费,电子合同载明拼团至北京环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成团。旅游者抵达昆明后,才被告知行程转由云南圣美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并被要求现场签署该社纸质旅游合同。在行程开始前,昆明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就该转委托事项告知旅游者,亦未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2026年5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昆明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李某某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作出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云南翱腾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案
云南翱腾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云南翱腾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行程全程委托云南天之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云南翱腾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将旅游者委托云南天之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未向受托的云南天之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2026年5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云南翱腾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王某某作出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云南青年假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云南青年假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客服人员为招揽客源,一方面向消费者作出全程无购物安排的不实许诺,以此诱导游客缴纳费用报名参团,却在实际行程中设置茶叶店、翡翠馆、乳胶馆、黄龙玉馆等多处购物场所。另一方面对外承诺行程为“4至6组家庭、15至20人”精品小团,然而该团实际参团人数高达35人,宣传的产品形态与真实出行情况落差巨大。与此同时,该旅行社以自身名义对接游客洽谈业务、收取旅游费用、出示经营资质开展招徕活动,却未提前向游客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变更签约主体,转由其他旅行社与游客订立旅游合同,刻意隐瞒交易关键信息,误导游客作出参团决定。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2026年7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云南青年假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高某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导游高某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2026年6月20日至21日,导游高某受丽江鸿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时,对旅游者说“都是千年的狐狸,万年的妖,没有必要相互之间谈聊斋,对不对?痛痛快快地买,买好咱们就走,听明白了没有?”等带有胁迫性质的语言,胁迫旅游者消费。该导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2026年8月,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导游高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对丽江鸿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