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郭欣枫抵押和信用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郭欣枫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债权),已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转让给郭欣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特此将下表所列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物权担保人和/或保证人、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各自的承继人(下称“义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出让人,郭欣枫作为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各“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郭欣枫履行相应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借款人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继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至基准日2021/6/16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郭欣枫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结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详细清单见附表。
联系电话: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02138852061;2.郭欣枫18200331043
附件:抵押和信用债权资产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义名务称人 抵押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本金余额 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
曹亮 平银 (上海)个抵字(2010)第559,203.56 (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8号民事
(RL20100830000008)号 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
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
曹亮 平银 (上海)个贷字(2011)第445,515.27 (2020)沪0106民初28053号民事
(RL20110919000021)号 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