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文旅频道 >> 文化 >> 正文
让隐瞒疫情入境者付出代价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8日 14:31:21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让隐瞒疫情入境者付出代价

  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副司长宋悦谦6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少数抱侥幸心理,在海关卫生检疫环节隐瞒疫情、掩盖症状企图蒙混过关的入境者,海关部门将运用多种手段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将违法者列入海关失信旅客“黑名单”,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效,但境外疫情加速扩散蔓延,呈现出“全球大流行”态势,境外疫情带来的输入性风险不容小觑。令人揪心的是,少数进出境人员抱着侥幸心理,在填报健康申明卡时隐瞒疫情、掩盖症状,企图蒙混过关,让疫情防控形势变得更加严峻。海关部门加大惩处力度,把被处罚人员列入海关失信旅客“黑名单”,让隐瞒疫情入境者付出代价,堪称对症下药之举。

  从公开报道看,隐瞒疫情企图蒙混过关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北京廖某君等8人在意大利吃退烧药登机,不如实填写信息;浙江王某某、叶某等6人从意大利回国,未如实申报健康状况;郑州郭某鹏隐瞒意大利旅居史,“一人之行为,造成一城不安”……如此这般置他人健康于不顾,为一己之私谎报瞒报的行为,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更严重威胁着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绝不能姑息纵容,必须依法严加管控惩处,使之付出沉重的代价。

  在疫情防控期,不论是国内公民,还是国外入境者,如实报告自身疫情或症状等信息,都是应尽的法定义务。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刑法设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责。同时,在诚信逻辑上,这种法定义务实际上是入境者用自身信用作为担保,与我国海关之间形成的一种契约,入境者应当诚信履行。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契约不能得到履行,应当为此承担失信责任。

  将隐瞒疫情接触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也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此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中青报官方微博发起了一项投票,“你支持把隐瞒接触者纳入征信‘黑名单’吗?”调查显示,91.0%的受访者明确支持把隐瞒接触者纳入征信“黑名单”。由此可见,海关部门把隐瞒疫情被处罚人员列入失信旅客“黑名单”,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那些企图瞒报蒙混过关的入境人员,看到这样不断加码的惩戒措施,就应当有所戒惧——如果隐瞒疫情带“毒”入境,不但将受到具体的惩处,还将落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下场,实在是得不偿失。

  当前,要以把隐瞒疫情被处罚人员纳入“黑名单”等措施为抓手,继续抓紧抓实抓细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严防境外疫情输入。要把严防境外疫情输入作为当前乃至较长一段时间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增强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筑起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的坚固防线,尽最大可能切断传染源,坚决杜绝输入性疫情传播扩散的潜在风险。

  希望不断加码的惩治措施和不断提高的违法成本,能够让心存侥幸的入境人员倍加警醒,促使他们恪守诚信原则,积极主动配合我国海关的疫情防控措施。只有让隐瞒疫情入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将境外疫情输入风险降到最低,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奠定基础。(丁恒情)

责任编辑:郭建丽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