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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高温津贴”落到实处(多棱镜)——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增毅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9日 14:26:01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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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把“高温津贴”落到实处(多棱镜)——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增毅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盛夏高温时段。环卫工、建筑工等劳动者顶着烈日、冒着酷暑坚守一线。高温下作业,他们的权益能得到哪些保障?又该如何进一步完善?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增毅。

  问:近些年,我国在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进步?当前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标准是怎样的?

  答:2012年有关部门制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上世纪60年代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有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比如对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定了清晰界线;明确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等。近年来,不少地方陆续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高温作业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作出要求。

  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一些地方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例如,前不久上海规定自今年6月起,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福建规定从今年5月起,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260元/月。再例如天津规定,高温津贴标准和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挂钩,可随职工平均工资的上涨而提高。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问: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在高温津贴的落实上仍打折扣,比如明发津贴暗扣工资、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等,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有哪些?

  答:首先需要明确,获得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权利,不是可有可无的。高温津贴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有多方面:

  ——有关高温津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各地有关高温津贴的规定也多以“通知”等红头文件形式为主,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高温津贴,因此,这项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还不够,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对其知晓程度不高,一些用人单位重视程度也不够。

  ——有关高温津贴的监督还比较乏力。谁来监督政策落实、违反相关规定的罚责等还不够清晰。

  ——劳动者主张权利存在困难。高温津贴涉及天气状况、工作环境等情况,对证据要求较高,加上支付高温津贴容易被用人单位以其他方式规避,劳动者主张权利的难度较大。

  问: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答:劳动者可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向工会反映。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同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工作环境温度等能够证明工作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问: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方面,接下来还应如何完善,将其做好做实?

  答: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强法治建设,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提高立法层级。应提高有关高温劳动保护和高温津贴制度的立法层级,适时将相关内容规定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之中,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是完善相关制度。目前各地有关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方式差异比较大,一些地方高温津贴多年未调整,标准过低,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不相称。可以建立高温津贴定期动态调整机制,简化高温津贴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明确用人单位保存工作场所温度记录等材料的义务,完善举证责任规则等。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特别是对建筑工地等室外作业场所进行重点监察,及时处理有关投诉,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此外,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涉及不同部门,还应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四是扩大法治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到高温津贴等劳动保护措施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增强社会各界高温劳动保护的意识。(丁怡婷)

责任编辑:郭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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